『求助』2006年的一道司考真题~~帮帮忙……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答案:B

可是我是这么认为的,《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综上,法条这样规定的……程序违法是可撤销的决议……只有内容违法才是无效的决议……

本题中,决议的内容并不违法,认为决议无效是错误的,所以ABC都错,而股东会程序不合法,所以D也错……故无解……?

你说的对
这个题应该是个错题,是题没出好
根据公司法22条之规定,程序违法是可撤销的决议……只有内容违法才是无效的决议……
如果一定要选一个答案,B比其他3个答案合理些
ABC说的都是程序性违法,同样都是无效,至少B说对的哪个程序是违法的
只能这么考虑了
每年都会有错题,司法部给出的错误答案,这个没有办法的,你知道是错题就好了
关键是掌握好知识点,别的你是没法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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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11
我怎么感觉是决议有效啊 ...
程序违法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