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擅改部分土地用途,该怎样查处

如题所述

问:某县出让了一宗工业用地后,受让方擅自改变部分土地的用途,建成商务酒店。在查处该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让方改变了土地用途,应按“房随地走”的原则,直接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是受让方的私有财产,不能收回。应如何处置该案中的地上建筑物?

答: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先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规划部门的处罚决定,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若规划部门在处罚决定中同意保留建筑物的,可以由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变更用途手续,由其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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