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理论与科技成果转化

如题所述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依赖良好的环境和制度保障,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系统性的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将步履维艰。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亟待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创新,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高新技术成果顺利转化。然而,传统科技管理体制部门利益、条块分割所造成科技与经济脱节现象依然严重,旧观念、旧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严重阻滞和减弱了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科技创新活力。因此,必须通过制度变迁,实现科技进步与创新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激励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科技发展规律的科技和知识创新体系,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中,制度创新重于技术创新(银纯泉,2003)。

(一)制度变迁中的产权理论与科技成果转化

制度变迁理论认为,产权是构成制度框架的重要元素,产权结构的无效率必然导致制度结构的无效率,因此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产权结构的创新。明晰产权,调整不合理的产权结构,是推进改革和制度变迁进程的重要前提和有效力量。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市场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其制度安排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特点,产权结构是有缺陷、无效率的,缺乏激励和动力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影响了市场机制原动力作用的发挥以及知识运营家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发挥。因此,借鉴诺思的制度变迁中的产权理论,必须重视产权改革,打破现行制度环境下科技成果产权界定的不明晰(产权的不明晰实际上是对创新权利的一种变相剥夺)和行政划分产权的陈规,建立基于市场机制的利益分配原则,放手由创新和投资者根据成果开发和应用的实际进程协商解决科技成果产权分配问题,实现参与各方责权利关系的对称(刘溶沧,2006)。当改革进展到深层攻坚阶段以后,产权改革更需要解放思想,大胆推进,以便为制度变迁扫清障碍。

(二)制度变迁中的国家理论与科技成果转化

诺思的国家理论指出,国家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政府是国家机构的代理人,政府代表国家界定和实施产权,并最终对经济增长或衰退负责。可见,政府在制度变迁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政府在推动制度变迁中的主导和推动作用。考虑到科技成果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只是扶持和服务,其行为必须界定在“市场失灵”领域,要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最终还要靠市场化运作将成果转化为产业。在基础研究领域,政府应加大投资,通过产权保护,产业政策、反不正当竞争、市场建设等方式,通过政策、法律、法规等规范的手段实施,避免因“市场失灵”而造成我国基础研究下滑;在技术开发领域,政府应强调依靠市场的力量,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这样,政府才能最有效率地使用有限的政府资源,促进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三)制度变迁中的意识形态理论与科技成果转化

诺思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历来注重意识形态作用的观点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肯定了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中的特殊作用,改变了传统经济学理论中“经济人”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假设,解释了人们有时表现的利他行为,解决了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的难题,认识到了道德伦理等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当前,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中,还存在着众多不利于转化的制度安排,必须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变革。在制度变迁的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要跟着发生较大的转变,需要更大的理解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意识形态的约束作用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该借鉴诺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发扬以往注重道德伦理因素的优良传统,重视意识形态的特殊作用。对于政府而言,就是要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渗透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方方面面,以减轻改革的摩擦,降低改革的成本,从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变迁的过程,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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