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票据背书

如题所述

(一)定义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的相关规定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3、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4、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5、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6、通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特别说明: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三)粘单
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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