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4年跟前夫协议离婚,当时协议上写着女儿归他,而实际上离后女儿一直跟我生活(现女儿10岁)。
因为生活困难,前夫08年到现在共给了5400元。
而因为女儿身体不好,08年到现在,女儿看病共花了13627元。
2011年头时,我觉得他再困难,也应该每个月少少付些抚养费,我要求是每个月300元。可现在过了半年多,我打几次电话提醒他,他都说过段时间。
知道他困难,我已经给了4.5年时间他了,总以为他会自觉履行自己的责任,但太让我希望了,对他有点心寒。
现在我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女儿应该享用的权力。但我不知应该如何去做?
我是先去法院起起诉还是先找律师?社会援助律师会负责这类案件吗?不知怎么收费?
我和我前夫要出庭吗?
其实真不想搞成这样,可为什么他能做出这样的事件?我一个女人带着一个小孩容易吗?每个月300元都不拿出来。生活再困难,也不能困难小孩。
谢谢各位的指点!
以我对他的了解,他的确没什么财产,银行还有贷款。但因为这样,他就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也因为我有能力抚养女儿,他就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我要求也不过分呀?
要求不过分啊,但是对方没财产,无法执行你诉讼赢了也是没钱拿的,何必呢?还要出诉讼费等费用的。
追问按你这样说,他就不用负抚养费?自己小孩不用负责,天天玩着就行了。
追答不是按我的意思,那碰到不负责的人能怎么办?
追问如果他现在不抚养女儿,他老了,女儿有责任瞻养他吗?
追答有的,如果女儿有能力的话就是有的,抚养和赡养的义务不是相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