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对于自然增值有无权威的说明?
2、 我结婚前有市值7万元的股票是个人财产,经过十几年的不断买卖,现在这些股票市值100多万,请问是否个人财产?
如果在《解释三》出来前,买卖股票算投资,涨了是共同财产。但《解释三》出来后,买卖股票能否认定为自然增值?
我已经看到有些地方说,婚前以个人财产买的股票,期间没操作,婚后涨了卖出,算是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
那婚后以个人财产买的股票,期间没操作,涨了卖出,是否也算自然增值?如果算自然增值,那么用分步推理很容易得出结论:以个人财产买卖股票,无论经过多少次操作,都应该连本带利归个人。
分步推理:
1、婚前市值7万元股票是个人财产,在婚后涨到比如8万元卖掉,期间没有操作,是自然增值,这8万元应是个人财产;
2、以这8万元再买股票,又涨到10万元卖掉,期间没有操作,又是自然增值,这10元应是也个人财产;
......
n、这样不断重复,到现在市值100多万元,应是也个人财产。
谢谢,有道理。再帮我看看下面这个问题好吗?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12545472.html#replyask-21637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