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冲突,应该按那个处理

《民法通则》第88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是应该以新法大于旧法,选用物权法的法条,但是《物权法》第八条又规定了:“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新法大于旧法也不应该选择物权法啊,谢谢了

我理解为,并不冲突,两个条款都体现出:首先优先考虑按按份共有处理,在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或是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情况下,方按共同共有处理。
《民法通则》第88条算是对《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情况的补充规定。
比如:具体操作中,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先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按份共有来处理,共有人各自究竟具体持有多少份额,在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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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废止。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第2个回答  2011-09-01
物权法中“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中关于共有的规定与物权法相冲突,不是“特别规定”,而是应被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的规定替代的条款。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关于同有的规定应适用物权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8-31
“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法优于特别法”,建议采用物权法规定
第4个回答  2011-08-31
按新的,特殊的处理,也就是按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