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减半征收)
2、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免税不得开专票)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减半)
4、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减半)(财税[2016]12号)
5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减半)(财税[2016]12号)
6、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8]24号)
7、水利建设基金:按万分之五缴纳(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按万分之三缴纳陕财办综[2021 19号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引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8、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2008]24号9.免征印花税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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