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第一条 定义


1.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简称“运动”,其成员包括依据本章程第四条规定被承认的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以下简称“各国红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简称“国际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简称“国际联合会”)。这些成员在遵循本章程的前提下保持独立,共同完成任务,通过合作推动工作进程。


2. 无论何时,运动的成员都应按照基本原则行动,以实现共同的目标。它们与1929年7月27日或1949年8月12日签署的《日内瓦公约》缔约国共同参与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简称“国际大会”)。


第二条 关于《日内瓦公约》缔约国


1. 《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在遵守公约条款的同时,与运动成员合作,根据大会决议实施相应的行动。


2. 每个国家应积极促进在本国领土上建立国家红会,并推动其发展。对于已经承认国家红会的国家,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同时,运动成员也将根据各自的章程支持各国的人道主义事业。


3. 在所有情况下,各国都应尊重运动成员坚守基本原则。运动成员在执行本章程时,需兼顾各国主权,并对国际人道法给予应有的尊重。


扩展资料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其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该章程列四章,二十一条,于2006年6月22日起生效,取代1952年第十八届国际大会通过的章程, 凡与该章程抵触的早期规定应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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