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类

如题所述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广泛应用的一种证据,大部分民事案件都要依据证人证言来认定事实。
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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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23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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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2
1、原始与传来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即第一手资料。
凡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转述的证据为传来证据,即第二手证据。
2、直接与间接证据
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是直接证据,还包括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能够否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放火案中,能够证明是电路短路引起火灾的监控录象)
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是间接证据。
3、言词与实物证据
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乃言词证据:鉴定结论
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乃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多数是实物证据,记载言辞的录音资料为言词证据。
4、有罪与无罪证据
划分标准: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控方也可能提供无罪证据,辩方也可能会提供有罪证据(罪轻),因此,这种证据分类不是根据控辩身份划分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2-04
可以上网搜。
纵横法律网 许孝华律师
第4个回答  2012-02-06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一共这几种,上面网友说的是学历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