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安全免责声明与在劳动法中有效么

单位有个员工(30岁+)个人身体不是很好,但是家长和领导PY要求其在厨房工作,为了能够留在单位,家长希望和单位签订安全免责协议,不知道这个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在事故发生之后劳动者自主、书面表示放弃对用人单位索赔的权利并确实不实施索赔行动时方为真正的放弃,否则事先签订的安全免责协议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放弃受伤害之后的索赔权利,且劳动法规定雇佣责任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作为弱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能得到救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所以,据此,免责声明可以签,但并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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