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有随时离开体制的能力

如题所述

很多小伙伴在毕业之后,就进入了国企、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机关,这类地方通常称为“体制内”。体制内的工作,通常具有工资收入一般,空闲时间多,工作节奏较慢,有高度的稳定性。这类工作不需要个人有多大的创造力,只要照流程按部就班进行即可。其中的一些小伙伴对于一眼望到头的职场生涯,内心有所不甘,想要有一天有能力离开体制。那么这些能力怎么培养呢?这里给出3个建议,供参考:
01 不断接触和熟悉新鲜事物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新鲜事物不断冒出来。原来低效率的工作,通过各类工具的处理,能够变得高效。在体制内工作,接触的新鲜事物并不多。要想跳出体制,首先得让自己对周围环境的变化,有着灵敏的感受。关注和接触身边产生的新鲜事物,熟悉这些东西产生的背景,运行的原理和机制,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化。在了解和研究中,提升自己对于变化的敏感度,不被当下的快速发展的社会所抛弃。
02 多渠道了解“强者思维”在体制内,安稳舒适地生活过惯了。一下子离开体制的“大船”,独自承担生活的风浪,没有一种“强者思维”是走不下去的。所谓的“强者思维”,就是在潜意识中,不期待别人能成为改变自己平庸生活的“救世主”,只有自己才能“救”自己。离开体制,独自闯荡,没有这种思维,要么是随波逐流,要么浑浑噩噩。通过各类渠道,如行业大咖们的网络工具,公众号和课程内容的分享,相关“强者思维”的书籍,了解“强者思维”,并且尝试在当下的生活中,用这样的思维去解决问题。
03 每天做微改进对于趋于流程化的体制内工作,人进入了“舒适区”后,一般不会主动去改变。所以,培养离开体制内能力的另一种方法,就是每天做一些微小的改变,有目标地持续性坚持。在初期,不妨给自己设立一个月度目标,然后将月度目标分解,形成每天的量化小目标。这些小目标,是在结合当下生活节奏的情况,做出的适当微调。为了让自己逐渐适应改变的过程,不轻易地中途放弃。当初期效果不错,自己也能坚持下来之后,在考虑提升目标的等级和难度,由简变难,循序渐进。坚持一段时间后,就会发现能力比原来有了很大的提升。
离开安稳的体制工作,没有前期的能力储备,往往会过的差强人意。通过从事体制内的工作之余,不断接触熟悉新事物,了解培养“强者思维”,每天进行微行动,来培养个人能力。在时机合适时,也能够从容自信地离开体制,去迎接一个新的开始

我是向往蓝天得鸵鸟,期待你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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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12
党的提出了进一步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的要求。基于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缺欠,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办法,才能切实有效地完成这一历史重任,这是当前亟需加以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结合自己在财政部门从事预算管理工作多年的实践,对现行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中的若干突出问题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探讨与思考,旨在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自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经过多年的理论探索和运行实践,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一些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及年的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留下的缺憾。 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年的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虽然初步搭建了各级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运行比较平稳,对建立稳定的与地方、上级与下级财政收入渠道,调动各级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许多关键之处留下了诸多“先天不足”。一是既得利益的照顾,在某种程度上使改革流于形式。以年为基数的两税增量改革之路,日后几乎所有财税改革、间财政关系调整都简单效仿,过多增量改革路径的选择,回避了改革的诸多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致使部分改革流于某种简单形式上的转换,致使改革成效大打折扣。二是间事权及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不清晰,成为日后改革深化的障碍。年和年的改革,在间事权划分上,存在着“内外不清”、“上下不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等问题。时至今日,制度安排和体制设计上的“先天不足”,一直制约着科学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效构建。三是以集中上级财权为出发点的改革,很大程度上步入了集权与分权的怪圈,这两次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提高上级的财权集中度,采取一种“倒轧帐”的方式,确定、省与地方的财力规模比例,与省级增加的财力无疑就是地方减少的财力。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由于过分强调收入而忽略事权的及时调整,不知不觉中步入了集权与分权的怪圈。(二)多年运行实践证明,现行财政体制客观上存在着复归旧体制的种种迹象。1、过多采用共享税模式,存有复归“比例分成”的客观现实。按照最初的改革思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最终目标是通过逐渐完善税与地方税体系,逐步取消非规范的共享税,然而自年实行分税制体制以来,地方税体系不但没有发展壮大,反而日渐萎缩。与地方的共享税种数量由最初的3个扩大到12个,占税种总数的31%,共享税收占税收的比重由改革初的55%增至70%左右,净增15个百分点。年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时,省级又在原与地方共享的基础上,确定了各自的分享比例,参与对原有共享税种的分享,使得与地方两级分享,逐渐演变为、省、、县区四级共享。共享比例也朝着向集权的一方攀升,所得税共享比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以某为例,所得税原属地方税种,年实行所得税改革,由与地方五五分成,年由与地方分成,同年调整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时,省上又将留县区的40%切走一半,上又分走了县区的5%,最终与省、、县区的分享比例为60:20:5:15。上述情况表明,近10多年来,以上为满足财权集中的需要,凡是有可能成为地方预算收入主体的地方税种(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都先后改为四级共享收入。同以前的改革相比,年以来的财政体制改革发生了大逆转:从财政分权化重新走向财政集权化。从某种角度上来判定,呈现了向原来比例分成模式的简单复归。2、“小地方税,大转移支付”格局,存在复归“统收统支”的倾向。随着共享税种数量的增多,共享比例的提高和共享比重的加大,自然而然地弱化了本已十分脆弱的地方税体系。分税制改革以来,一些属于地方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等先后被取消,土地增值税、屠宰税、筵席税等税种形同虚设。虽说从数量上看地方税有13个税种,占29个税种的45%,但目前真正属于地方主税种的只有营业税、产税、契税等。分税制改革初期,地方税约占税收总量的20%-30%,截止目前这一比例降至10%左右,地方税体系的严重缺失违背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以年为分界线,和地方财政收支比重发生了极大变化。到年,地方近1/3的财政支出是通过规模巨大的转移支付来弥补的,地方财力规模近60%来自的各项补助,上级通过集中财权建立了让下级高度依赖的财政体制,下级通过各种手段向上争取本应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年,全国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亿元,而地方一般预算支出高达亿元(41%的支出来自各类补助),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更低一级,依赖程度与级次成反比,随着时间的推进,存在向“统收统支”模式倒退的痕迹。更高一级层层集中财权,从多层面强化对地方的管制,与“一级、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基本原则相去甚远。3、省以下财政体制不完善,基层财政有演变为上级财政附属物的可能。年分税制体制改革,主要确定了与省级间财政关系,在省以下这种模式名存实亡,仍然延续财政包干时期的做法,财权层层上收,事权层层下移,转移支付链条过长,上级过多财政管制,主要表现为“上出政策、下出资金”,直接影响着下级支出规模和支出方向,影响着下级的预算平衡。破坏了各级间事权划分的基本格局,直接导致地方缺乏必要的财政自,在某这样的农业地区,基层财政陷入财力困境就成为必然。二、完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综上,有必要在理论探索和实践改革中进行调整和进一步完善,即不仅要在增量上分成,也要在存量上作相应的调整,改“三分一返一转移”为“划分财权、划分事权、取消缴补、减少转移”,实现规范、高效、明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一)明确界定各级职能,合理划分间事权。1、明确与场的界限,特别是与国有企业的职能界定。在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一样是“四自”主体,只要其向社会提供的是私人产品,就不应向其提供任何特殊支持。针对各级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的越位和缺位情况,各级必须尽快从一般盈利性、竞争性项目投资领域完全退出,取消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性亏损补贴,将可以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如大多数科教文卫事业单位)和有条件进入场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办的出版企业、社,培训中心以及一些民间社团组织)等,推向场,实现自负盈亏。2、合理划分间事权,特别是严格约束间事权转移。首先,严格约束上级向下级下移事权,对属于省级承担的事权,不得随意下放州;如果上级(部门)一定要向下级(部门)提出财力安排的要求,必须在财力上对下级给予支持。其次,严格规范下级向上级上移事权。省及各部门不得包揽州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州必须按照“一级一级事权”的要求,承担应由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对于承担支出责任能力不足方面的因素,应通过进一步完善间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转移支付制度效率,通过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而不是以个案处理方式解决问题。 (二)完善分税制度,合理划分间收入。1、改革税收管理制定权限及管理机构。税权管理权限划分主要指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政策制定权的划分,其中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正确处理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关键。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税权划分宜采用“集权为主、地方分权为辅”的模式。(1)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借鉴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一是应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对发达地区可准予开征一些新的地方税种,不发达地区可以采取适当降低税率。二是应将部分政策调整权和征收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既可保证税法的全国统一,又适当照顾地方特点,让地方因地制宜地积极采取某些税收政策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三是要通过间关系的法制化,使间的博弈步入良性轨道,达到“双赢”的财税格局。(2)税收政策制定权的划分。应考虑给予地方更大的税收政策制定权,以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的功效。同时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约束地方保护主义和倾向主义,特别对地方制定的政策要严格控制,地方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应控制在较窄的范围内,并建立一定层级的审批权(如省级),以维护各地税收政策的相对均等。(3)国、地税机构及征管改革。通过法律形式明确权限,分清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支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步征管、同步稽查,同步划解收入,保证属地征收和分税分成机制落实到位;联合工商、国、地税等部门建立一条龙服务的“登记办证服务中心”,合并国、地税申报大厅,最终实现国、地税机构并轨运行,以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改革一企多管现象,解决国、地税征管差异问题。 2、合理划分与地方税种,科学确定共享比例。(1)税种划分依据。一是按职责划分。税种在间的归属应考虑与各级所承担的职能相一致。应当把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的税种,划为税;把与地方公益事业、第三产业和公共设施建设密切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地方应有自己的“当家”税种,以确保地方拥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真正达到分级预算、自主理财、自求平衡的基本要求。二是按受益范围划分。应将难以确定具体受益对象的全国性公品所需征收的税种,划分为税;将对事业、屋、土地、车船等客体征收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消除各级对不同级次企业亲疏厚薄的心理,促进公平竞争,消除地方盲目投资和经济封锁与割据,促进统一场体系和流通秩序的形成。实行属地政策,即按项目经营地的税收确认原则,以体现项目所在地的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与回报相一致的财权与事权统一原则。三是按财政需要划分。应把税源充足和集中的税种划为税。对于地方财政,虽不要求地方税收与本级财政支出完全挂钩、自求平衡,但地方税种和税收规模也不能过小,否则,如果地方财力过多依靠转移支付来提供,就会影响地方税体系的健全,增加资金上解下拨的成本,造成地方花钱不计成本与效益的负面影响。四是按征管效率划分。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控制征税成本考虑,应将税源集中、征收简便、易于稽核的税种划为税,如关税、消费税等;而把税源分散、征管难度较大、征收成本(尤其是人力成本)较高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如个人所得税等。 (2)合理确定共享税分成比例。根据区域的社会事务及经济发展需求明确事权,实行与事权相配比的税收属地原则,按区域收入情况确定财力,测算共享税分成比例,对地方应实行不同地区不同共享税分成比例,取消体制缴补。共享税总分成比例=界定的事权/区域财力×%。从而达到不仅在增量上分成,也在存量上做彻底的调整,的共享集中比例应控制在50%左右,这样一般情况就无需进行体制缴补。同时,分税比例也不能一成不变,应以4-6年或一届为一个调整周期。(三)建立科学规范的间转移支付制度。1、调整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上解)转移支付,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首先,逐步缩小税收返还规模并最终取消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形式。省上的转移支付制度是随转移支付制度设计的,结构上不尽合理。其中税收返还制度(包括所得税基数返还)是在保证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省对州上划的税收按基期年如数返还,并逐年递增。税收额多的地区得到的返还额多,其财力充裕;而税收额少的地区得到的返还额少,财力依然不足。这种对所有州无差异的基数税收返还,不仅没有解决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大的问题,反而在体制上肯定了这一差距。同时也不利于缓解州收入分配不合理、不公平状况。因此,应逐步缩小税收返还规模并最终取消税收返还,将其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其次,将体制上解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体制上解两种转移支付形式存在平衡效应上的冲突。体制上解具有抽肥补瘦的横向平衡功能,而税收返还具有按收入来源正相关递增的特征。体制上解地区恰恰能获得大量税收返还,导致两者的平稳功能相互抵销。因此,从均等化转移支付的根本目标来考虑,应该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体制上解进行归并,以合理确定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第三,优化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协调与配合。现行转移支付的多种形式中,只有均衡性转移支付具有比较全面的均衡功能。因此,应重点关注均衡性转移支付与各类专项转移支付,通过合理安排两类转移支付的规模和结构搭配,对两类转移支付进行绩效评价并及时调整二者间的财力匹配状态,切实发挥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的均等化效应。第四,合理确定转移支付系数。研究建立省级以下纵向和横向财力差异控制机制,实行基层最低财力保障制度,将目前的“模糊均衡与适度均衡”逐步转向“精确均衡与有效均衡”,将现行体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转向“上不封顶、下要保底”。建议在确定转移支付系数时,通过影响地方财政支出的如人口数量、土地、人均耕地、人均国民收入、民族成份、自然资源和社会发展情况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差异、财政收入努力程度等各种因素,确定地方“标准支出”,根据税基、法定税率等因素,确定地方“理论收入”,并以理论收入与标准支出的差额作为确定转移支付系数的依据。2、编制间转移支付预算,强化转移支付实施机制。首先,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公布省对下转移支付测算方法体系,建立转移支付测算因子数据库,提高州对省转移支付补助的预测水平,从而使它们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财力使用效率。在此基础上,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编制间转移支付专门预算和决算,使转移支付与一般财政预算、决算对应和衔接,并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提高转移支付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其次,建立财政转移支付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根据目前转移支付资金的类型和用途,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与考核指标,据此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考核,以保障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如构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入产出比”指标,其中“产出量”指标不仅考察经济效益,还要评价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和程度、公众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满足程度等社会效益和人文环境效益。再如,以各地GDP水平为基础构建各地财力差异程度绝对量指标和相对量指标,通过差异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程度评价。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