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能探视吗

如题所述

看守所能否探视,视具体情况而定:

1、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见律师,不容许见任何人。

2、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虽然可以探视,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

去看守所探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只有犯罪分子的监护人或者亲属才有探视权。

2、在探监时,需要准备身份证件以及当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3、只有在规定的探监日,才能进行探视。

4、当犯罪嫌疑人尚未判刑,且案件在审查起诉、侦查或者审理的阶段时,除了律师,其他人不能探监。

去看守所看望需要遵守的规则是:

1、亲属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探望在看守所羁押的罪犯;

2、每次探望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3、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罪犯可以回家探视。

看守所会见的相关规定:

1、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每月会见1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罪犯会见一般在会见日进行(监狱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设会见日)。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不安排罪犯会见。罪犯会见一律在监狱规定的会见场所进行。会见人必须持有《会见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首次会见的,会见人还须携带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开具的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

2、罪犯会见时,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况,经报监狱长批准,监区执勤民警检查登记后,方可接受。监区执勤民警对会见人及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提醒和督促会见人将可带入的物品交监区民警查验,其他物品寄存于物品存储箱。严禁将手机、包袋等物品带入候见区。会见人无《会见通知单》或在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会见人应填写《会见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监狱长审批后,办理会见手续。

解除刑事拘留时的注意事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一般在罪犯服刑的这个期间是可以探望亲属或者监护人的。罪犯每次见面都是每个月一次,每次通常会是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有特殊情况的一些犯人,监狱一般会根据情况进行照顾,如增加一些会面的次数以及一些时间。在司法的实践中,看守所是不能让家属去探望未决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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