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班四倒休息的劳动法问题

我厂是五班四倒39制,厂里经常要求我们夜里三点下班后第二天上午九点还要开会,或是参加一些无聊的活动,必须到场否则考核,中间只休息了六个小时,其实算是在倒班制度下,休息时间又让我们到场。我想问这样合乎劳动法吗,如果不合理请提供具体的法律文件供我参考,谢谢各位,

首先,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一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一天不超过八小时;
其次,楼主这样的倒班制度,应该算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就是说,并不是完全按每天的单独算,而是一个月内平均算的。只要一个月平均下来一天不超过八个小时,一周不超过四十小时,都算合法的。
再次,开会算工作,因为占用了劳动者的时间,而且是跟工作有关的。只有技能培训等对劳动者有利的培训才不算工作。
总之,楼主首先要算下你这样平均下来一天是不是超过了八个小时(一个月按21.75天算),如果超过,超过的部分就算加班。开会的时间也要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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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17
开会一般不列入工作时的。合法不合理的制度,蛋疼吧
第2个回答  2015-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