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可以撤案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分情况讨论。根据《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第285条规定,对于检察院 退回补充侦查 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 检察院审查 起诉;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补充侦查后即使证据依然不够充分,公安机关也不能自行处理,只能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这时, 侦查羁押期限 和 审查起诉期限 存在重新计算的问题,但公安机关不能撤销原案件。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发现 犯罪嫌疑人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刑诉法第15条六种 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院。按照刑诉法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或者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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