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这样的情况能不能认定借新还旧,我的担保责任能不能免除

我于2012年5月26日为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为借款人贷款10万元提供担保,当时注明用途为买车,当时没有写明日期,后由信用工作人员填写为2012年6月21日。
但是我当时并不知道借款人在该信用社有一笔于2012年5月24日到期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我担保的这笔贷款实际是用于偿还还上一笔已经逾期的贷款本金。
信用社提供的证据是2012年6月20日收回第一笔贷款,2012年6月21日发放的我担保的这笔贷款。

    第一:应该明确的是借新还旧贷款必须明确用途,及用途处注明“用于偿还某某XXX合同下X万元贷款”,显然你担保的贷款不是借新还旧,如果银行人员参与还旧贷款,那就是倒贷款,是银监局不允许的,你可以告他。

    第二:该借款人上一笔贷款的还款日到底是哪一天你要搞清楚,是你担保的贷款发放前还的,那么你很难证明人家是倒贷款或欺骗你,如果上一笔贷款在你担保的贷款发放后还的,那么你举证他倒贷款或是欺骗你就能够有好的证据(通过银行监控录像、借款人银行卡流水基本上可以分析出来)。

    第三:最重要的一点,我看你是想免除连带保证责任。我指点你一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你想免除责任是不可能的。除非你能够证明该合同的签订是在你被借款人和信用社工作人员欺骗的前提下签订的,如果你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你签订的合同是用于归还原贷款的,而且得证明借款人和银行的工作人员都知情,那么你就是在被欺骗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对你没有约束力,你就不用承担责任。

    最后,怎么证明你得好好想想,分析事情前后到底怎么回事,一般情况下银行手续是很完善的,不会让你找到漏洞。取证好的话,你也许会得偿所愿。同时提示一下,银行的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会是2年,如果两年内银行无法找到你,无法送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无法录像证明催收过你,那么最后你只要强调银行两年内没催收你,你不知情,你也会免除责任。

    不可能有人比我说的再细了,分拿来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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