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对孤寡老人的政策

如题所述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孤寡老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农村孤寡老人申请五保户:
1、首先,老人可以到村、社区便民服务室提出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
2、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组织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天后没有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从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天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4、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5、申请者对评议、审核、审批有异议的,可以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申请复核。
6、经过复核后,报乡党委会议集体审核,对符合享受五保条件的人员名单,服务所在乡政府人口密集地方进行第二次公示,时间3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7、乡政府接到民政局批复后,对批准享受五保的人员名单,在村组进行第三次公示,时间3天,无异议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八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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