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性挖掘和数据挖掘的核心区别

如题所述

描述性挖掘和数据挖掘的核心区别是处理的方法不同。

方法是指:

1.根据挖掘的数据库类型分类:数据挖掘系统可以根据挖掘的数据库类型分类。数据库系统本身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如数据模型、数据类型或所涉及的应用)分类,每一类可能需要自己的数据挖掘技术。这样,数据挖掘系统就可以相应分类。

2.根据挖掘的知识类型分类:数据挖掘系统可以根据所挖掘的知识类型分类,即根据数据挖掘的功能分类,如特征化、区分、关联和相关分析、分类、预测、聚类、离群点分析和演变分析,一个综合的数据挖掘系统通常提供多种和/或集成的数据挖掘功能。

此外,数据挖掘系统还可以根据所挖掘的知识的粒度或抽象层进行区分,包括广义知识(高抽象层)、原始层知识(原始数据层)或多层知识(考虑若干抽象层),一个高级数据挖掘系统应当支持多抽象层的知识发现。

数据挖掘系统还可以分类为挖掘数据的规则性(通常出现的模式)与挖掘数据的奇异性(如异常或离群点)。一般地概念描述、关联和相关分析、分类、预测和聚类挖掘数据的规则性,将离群点作为噪声排除。

3.根据所用的技术类型分类:数据挖掘系统也可以根据所用的数据挖掘技术分类。

这些技术可以根据用户交互程度(例如自动系统、交互探查系统、查询驱动系统),或所用的数据分析方法(例如面向数据库或面向数据仓库的技术、机器学习、统计学、可视化、模式识别、神经网络等)描述。

4.根据应用分类:数据挖掘系统也可以根据其应用分类。例如,可能有些数据挖掘系统特别适合金融、电信、DNA、股票市场、e-mail等,不同的应用通常需要集成对于该应用特别有效的方法。因此,泛化的全能的数据挖掘系统可能并不适合特定领域的挖掘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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