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大队执法范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委托执法范围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2、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授权进行专业执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检验管理办法,依法对辖区内屠宰加工的动物、动物产品施行监督,依法对市场(超市)冻库和流动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实行监督检查。 4、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工作;负责公路以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农机技术、农机维修行业、农机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 5、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投入品中的种子、苗木、农药、农膜、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 6、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畜牧兽药法律法规,依法对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依法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设立的渔政执法机构,承担渔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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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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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大队执法范围

1、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委托执法范围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2、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授权进行专业执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检验管理办法,依法对辖区内屠宰加工的动物、动物产品施行监督,依法对市场(超市)冻库和流动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实行监督检查。 4、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工作;负责公路以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农机技术、农机维修行业、农机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 5、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投入品中的种子、苗木、农药、农膜、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 6、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畜牧兽药法律法规,依法对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依法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设立的渔政执法机构,承担渔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执法。

第2个回答  2023-04-17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任务和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工作计划;制定全县农业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和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普法培训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负责种植业类农作物种子(含果树、热作)、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村环保能源、民营天然橡胶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3.负责农机类农机安全管理、农机及其零配件管理、农机及驾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和年检年审,道路以外农机事故处理的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规费收缴和行政处罚工作。
4.负责市场信息类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

品市场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5.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类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农村承包合同、农民负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6.负责乡镇企业类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7.负责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农业投入品市场执法检查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8.负责受理农业投入品质量投诉,并做好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和调解工作。
9.负责执法工作总结和执法统计的上报工作。
法律依据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3个回答  2023-04-19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任务和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工作计划;制定全县农业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和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普法培训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负责种植业类农作物种子(含果树、热作)、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村环保能源、民营天然橡胶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3.负责农机类农机安全管理、农机及其零配件管理、农机及驾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和年检年审,道路以外农机事故处理的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规费收缴和行政处罚工作。
4.负责市场信息类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市场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5.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类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农村承包合同、农民负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6.负责乡镇企业类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7.负责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农业投入品市场执法检查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8.负责受理农业投入品质量投诉,并做好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和调解工作。
9.负责执法工作总结和执法统计的上报工作。
法律依据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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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3-04-19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任务和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工作计划;制定全县农业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和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普法培训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负责种植业类农作物种子(含果树、热作)、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村环保能源、民营天然橡胶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3.负责农机类农机安全管理、农机及其零配件管理、农机及驾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和年检年审,道路以外农机事故处理的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规费收缴和行政处罚工作。
4.负责市场信息类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市场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5.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类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农村承包合同、农民负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6.负责乡镇企业类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7.负责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农业投入品市场执法检查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8.负责受理农业投入品质量投诉,并做好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和调解工作。
9.负责执法工作总结和执法统计的上报工作。
法律依据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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