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企业工作领取失业金是否可以按累积工龄计算?

请问我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10年并交五险,2011年12月31日失业后重新就业,新公司继续给缴纳保险,假如在新公司工作1年后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享受24个月的失业金?还是只能按照新公司1年的工龄计算?谢谢!

如果是有关社保、医保方面的问题,可以登录当地社保局、卫生局的网站,或亲自到社保局、卫生局去,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知识和问题的了解与咨询。

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

祝你好运!追问

问了却得到不同答案,有说可以累积的,有说不能累计的,晕啊!~~~

追答

你登录社保局的官网了吗?查看相关政策了吗?

你觉得政策是以白纸黑字的条款为准呢,还是以一些不负责任的人信口雌黄说的话为准呢?

什么人对政策有解释权?我想:不会是每一个人吧?该听谁的?你心里有没有个数?

追问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这就是政策条文,可是该怎么理解呢?说重新计算,又说合并计算,我搞不明白。

追答

你觉得谁有解释权呢?你是不是可以跑一趟社保局呀?拿着你的条例去问问那里的工作人员?如果你还搞不懂,可以考虑去问问你的语文老师。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1-29
不能只有从新算了。追问

真的是这样吗?真郁闷呐!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我觉得这个合并计算就是可以累积的意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