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报备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政府采购中的报备简单可以理解为报告和备案,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应依法合规执行,下面回复了部分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需要报告、备案和审批的事项:

一、备案事项

1.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2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3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4.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5.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二审批(审核、核准)事项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3.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竞争性磋商中,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5.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三、报告事项

1.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2.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4.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7.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8.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1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核对评标结果时,有法定重新评审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11.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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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9-24
备案就是存档备查,由采购人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存档,以备审查。实际上,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目的,在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全面了解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同时,便于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进行监督,达到对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管理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就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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