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3-06-29
《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是2010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一百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计划。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按照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残军人优惠待遇的规定,做好伤残军人的优待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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