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院不批准逮捕继续侦查是因为证据不足吗

如题所述

检查院不批准逮捕继续侦查是因为证据不足。
继续侦查就是补充侦查,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但现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需要继续补充侦查,就是案子证据尚有不足,没有达到逮捕的条件,仍在收集证据的侦察活动之中,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过后可能会“不捕直诉”,这里的“直诉”是公安机关觉得符合起诉条件,把案件交到检察院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定罪事实清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是会不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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