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瞒报谁承担责任

如题所述

2020年1月4日,中远海运旗下名为“COSCO PACIFIC”的集装箱船,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冒烟起火,箱底被烧穿,事故初步调查为锂电池瞒报(涉嫌危险品瞒报)。对此,业内人士围绕着“货主瞒报危险品导致货损,货代是否有责任?”产生了激烈的讨论,各方观点不尽相同。作为一名14年经验的物流律师,我认为,解答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的回答“是”或者“不是”,而是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来论述,希望能够为货代行业从业人员予以相应的提示:
      第一层:货代是否知情
      首先必须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关于货主瞒报的行为,货代是否知情。如果货代知情,并且是故意或者明知可能而轻率的为或不为一些行为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货代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很有可能还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货代明知道货主瞒报危险品,而轻率的、侥幸的认为不会发生事故,遂将货品交于承运人,最后产生事故的,货代是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其中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导致严重后果,则会构成刑事犯罪,比如: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层:货代以什么身份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如果货代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还要继续考虑他的身份问题。一般来说,货代一般有三种身份:
1、货代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在此种情况下,面对货主时,他的身份是承运人,而面对船方时,他的身份又是托运人。无船承运人本身就会是两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方,这两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互不干扰。当货主瞒报了危险品给无船承运人,致使船方发生损害时,船方可以向无船承运人主张赔偿责任,无船承运人赔偿之后,可以基于与货主的运输合同向货主予以追偿。例如,货主A与从事分拨和中转的无船承运人B之间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受理之后又将其托运给船方C,B不知A瞒报了危险品,而后将货物托运给了C承运,最后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C受到了相应的损害。此时C有权要求B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B不能以货主A瞒报危险品为由对抗C的请求权,但是却可以在赔偿之后基于与货主A的海上运输合同来进行追偿。
2、货代以隐名代理的方式出现。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有时候货代会以隐名代理的方式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不展现他与货主之间真实的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如果损害事实发生,货代应当向承运人披露委托人,承运人这时就可以选择货代或委托人任何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是选择了之后就不可以变更了。例如,货主A委托货代B托运货物给承运人C,此时B不知道A瞒报了危险品致使承运人C的船舶和其他货物受损,这时货代B应当向C披露自己的被代理人A,C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3.货代以显名代理的身份出现。在与承运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果货代出具相应的资质和证明,明确表示了他就是代表货主而来,签订合同之时也是以货主的名义签订,此时承运人本人实际就是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此时,货代与涉案货物运输无直接联系,发生危险品瞒报造成货损时不对此承担赔偿义务。
      编者为了让读者更好的理解上述的逻辑以下面的状图来给大家予以呈现和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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