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有些行政行为虽然错了,但却不能撤销,如有些行政许可行为;
2、有些行政行为已经司法机关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判决,已具有了司法约束力,行政机关也不能撤消了;
3、有些行政行为虽然错了,但已存续多年,当事人已对其产生信赖,也不宜撤销,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看,也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需要有法律依据;
4、有些行政行为是依职权做出,有些是依申请作出,但一般都有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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