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退税退进项税,但是有运费,需要扣除吗?

如题所述

不需要。
"营改增"后,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提供的劳务已由过去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如果采用CIF价格,国际运费是出口企业在出口过程中承担的一项国内采购费用,从原理上讲,在将产品出口后与之相关的国内采购环节增值税自然可以退回.如果采用FOB价格,是否可以申请运费的增值税退税呢?初看起来,似乎因运费的最终承担方是境外客户,并非由出口企业承担,因而与海运费有关的进项税在FOB价格下是不能申请退税的.如果换一个角度,
也可以这样理解,即如果货运公司将发票开给出口企业,并先由出口企业代垫,后向客户收回,实质上虽然是一项代收代付行为,但在严格意义上,却构成了增值税上的一种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把代收款项视为一种价外收费,也就意味着在增值税的层面上,企业代收的运费是出口企业整个出口金额的组成部分,而代付的运费也是其自身承担的一项费用,相关进项税是可以申请退税的.当然,出口企业获得退税后,应该再将其转付给境外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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