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资料包括哪些资料

如题所述

工程中核查质量验收记录、分项验收记录、检验批、基础质量验收记录、隐蔽验收记录、放线记录、进场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试块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序交接检查记录、原材与试块的试验报告、施工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停工/复工报告等。
建筑与结构部分: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进场检(试)验报告;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预制构件、门窗合格证汇总记录;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质量验收检验批检查项目检查评定记录;新材料、新工艺的施工记录。给排水与采暖部分:给排水与采暖工程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材料、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试)验报告;管道设备强度、严密性实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施工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建筑电气部分:建筑电气工程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材料、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试)验报告;电气设备调试记录;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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