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刑事诉讼法有特别规定外,依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
《刑诉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1、《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3、《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被告人死亡的,以其遗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四、被害人一方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诉讼时效,通常是2年;人身受损害的则是1年。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1、如果有遗产的,则以遗产继承人为被告人。
2、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可以)
过时间原告不能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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