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育法规的纵向体系中前四层结构

如题所述

教育法规的纵向体系中的结构有我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等。

1、我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国教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其他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2、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

3、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5、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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