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对共有房产作出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对“继承”的约定不属于遗嘱,后面再立遗嘱对离婚协议处置的房产是无效的。
可以参考这个案例:
案例:黎某甲与魏红梅、徐虹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件字号:(2017)粤01民终3700号
当事人黎某庚与魏某结婚后,育有一女黎某乙。2001年5月27日,当事人黎某庚与魏某再次签订离婚协议,并明确约定:“本协议书由黎某庚所分得的房产和产业,待黎某庚去世后,只能由黎某乙继承。”同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
之后,黎某庚再婚,并育有一女黎某甲。然而,2012年11月23日,黎某庚却写了一份声明,称:“如果黎某庚因病或正常死亡后,全部房产归女儿黎某甲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强占分割或者提出其他非法无理要求。”
黎某庚于2015年2月3日因心脏病去世,两个女儿及其他家庭成员却因遗产问题陷入纠纷之中。那么,黎某庚与魏某的离婚协议书关于继承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是否会按照黎某庚2012年留下的遗嘱(申明)来处理本案呢?
先说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黎某庚2012年11月23日遗嘱(申明)无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来看这个判决结果:
首先要肯定的是,黎某庚与魏某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的继承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谈判,彼此让步后达成的结果,与离婚条款、其他财产分割条款应视作一个整体,并没有侵犯黎某庚的遗嘱自由。此外,虽然双方通过法院判决离婚,但是依据离婚判决书的记载来看,黎某庚始终要求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并未提出反悔,上述离婚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已经得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确认。
其次,法院确认黎某庚2012年11月23日遗嘱(申明)无效。
上述我们说到,魏某与黎某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由此可见,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黎某庚分得的房产和产业,待黎某庚去世后,只能由黎某乙继承”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而黎某庚于2012年11月23日立下的声明,称其死后“全部房产归女儿黎某甲所有”,属于擅自处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且该行为既未经协议相对人魏某同意,亦未经司法裁判确认,因此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产由子女继承,在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共有房产作出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