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生儿医保报销比例

如题所述

西安新生儿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1、普通门诊费用,年度内300元以下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40%,即最高每年120元,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2、大病门诊费用,如血友病等,无起付限,基金支付比例为75%。
3、住院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无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4、门诊特殊病,年度内起付线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住院标准执行。
新生儿医保的报销流程:
1、新生儿出生后,父母需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医保登记;
2、办理医保登记时,需提供新生儿的出生证明和父母的相关证件;
3、新生儿加入医保后,其医疗费用可按照当地医保政策进行报销;
4、报销时需提交相关医疗费用的正规发票和诊断证明等材料;
5、医保报销比例和范围根据当地医保政策和新生儿的医保类型而定;
6、部分非医保定点医院的费用可能无法报销或报销比例较低;
7、新生儿医保报销流程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西安新生儿医保的报销政策包括普通门诊最高年度报销120元、大病门诊75%报销无起付限、住院费用不同等级医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不同(三级50%、二级60%、一级65%),以及门诊特殊病年度内起付线300元,按住院标准执行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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