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题所述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负责管理和监督该市住房公积金运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核算等业务的规范与管理。此外,中心还承担着政策宣传、服务指导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旨在确保公积金的安全运作,保障广大缴存人的权益。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执行,中心负责监督缴存情况,确保缴存金额准确、及时。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符合规定条件的缴存人可以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购房、还贷、租房、大病医疗等,具体条件和流程由中心制定并公布。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帮助缴存人解决住房问题。贷款条件和额度根据申请人的年龄、缴存情况、购房类型等因素确定。中心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后续管理。
四、服务与监督
中心提供多种服务渠道,方便缴存人办理业务,包括网上查询、电话咨询、现场服务等。同时,中心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公积金的安全和公平。
综上所述: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负责管理和监督该市住房公积金运作的重要机构,承担着缴存、提取、贷款和服务等多项职责。中心致力于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缴存人权益,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规定: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具体政策和监督实施等事项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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