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是合法继承人才可以办理取款。
首先须去当地公证处出具载明此存款(当然也含其他死亡人财产)归属的公证书,持此公证书、新归属人本人身份证,存单(折、卡),必须由新归属人本人到柜台办理取款业务(或查询、挂失密码等)。没有公正银行不给办理。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银行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四十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三)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四)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五)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百度百科-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原则上来说,人死后银行里的钱就变成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是需要不断地填表格,盖章,不走完这些手续,就算把死者抬到银行门口银行也是可以不支付的,之所以很多储户死亡后存款无法取出,就是在手续上出了问题,第一种情况是亲人刚去世,如果你知道已故者密码,有卡或者存折,而且也知道银行的资产,只要带着存款人的存单,身份证,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去银行取款就可以了。
第二种情况是银行卡或存折已经损坏,丢失,或者不知道密码,这种情况是最多人遇到的,也是最麻烦的,如果死者生前已经立下遗嘱,指定遗产由谁继承,那继承人拿着遗嘱和他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取款就可以了,但是遗嘱一定要先到公证部门公证以后才有法律效力。
死者生前如果没有立下遗嘱,我们需要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他们先出一份公证书,根据继承法和继承人的意见分配遗产,公证费一般按继承遗产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同遗产收取的比例也不一样,最低200元一笔。曾经看过一则新闻,讲的是某家人意外发现母亲生前存折有余额480元,六个兄弟姐妹都不知道密码,其中五人去公证处公证,每人公证费200元,共计1000元,最终他们放弃了这笔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