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教育法规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赋予地方(省、州、郡)一定的立法权,其中相当数量是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这些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所指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在我国,根据宪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一般称“条例”,有时区别不同情况也采用“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名称。

  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据1999年统计已有138项,是我国教育法的一个重要渊源。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两种。

  (1)执行、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为了直接执行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或为了补充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如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本地区的关于义务教育的条例,这就是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教育法规。

  (2)自主性的地方教育法规,是为履行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职权所制定的。如为规范、发展职业教育,在国家还没有制定出职业教育法的情况下,全国已有河北、贵州、江苏、北京等近半数的省、直辖市制定了《职业教育条例》;再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精神,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校园、校舍管理保护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职工教育条例》,都是自主性的地方教育法规。

  与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性教育法规有三个特点:一是地方性教育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具有从属性;二是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具有区域性;三是地方性教育法规上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它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罚则等方面规定得更为具体,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最后还要提及的是,根据组织法,我国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经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它们通常被认为是本省、自治区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的下一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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