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存货人的主要违约责任和权利有哪些?

如题所述

仓储合同存货人的主要违约责任:(1) 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向保管方交付储存货物的,或者在约定的时间内,中途要求退仓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保管方的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一般相当于保管方应得费用与报酬,再减去由于空出仓位给保管方带来的其他收人。(2) 货物人库时,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及时,因此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易变质品,未事先向保管人说明并出示有关资料,而造成货物损毁或人身伤亡时,存货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由于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由存货人承担责任。(4) 货物运输方式、到站和接收人有变更而未按合同 规定的期限通知保管人,造成延期发货或错发的,存货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5) 储存期届满或保管人已通知货物出库,由于存货人的原因或提货人的原因不能提货出库,存货人除按合同规定交仓储费外,还应偿付合理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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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20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权利有:1、仓储费用请求权仓储费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仓储费、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仓储费用的支付方法及支付标准,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也可依保管人所预定的价目表支付。2、损害赔偿请求权保管人因仓储物的原因(包括性质、瑕疵)等所受的损害,可以要求存货人负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已知有问题时,则不在此限。3、留置权保管人对于所保管的货物,因保管费及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仓储物的瑕疵而遭受的损害,在存货人拒绝赔偿时,享有留置权。4、提存权

第2个回答  2018-01-20

一、什么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二)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三)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一)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二)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三)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四)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五)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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