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到某电池公司做业务。当时谈妥的工资为5500元,但公司每月只兑现3000元。2008年12

如题所述

问:去年,我到某电池公司做业务。当时谈妥的工资为5500元,但公司每月只兑现3000元。2008年12月,由于急于争取业务,不幸遇到客户跑单,金额为4万元左右。但是此笔订单属于公司授权同意的,事后公司却让我个人全部承担,每月仅发1000元的生活费,其余的工资加奖金全部扣除作为公司赔偿。就此事,本人并未在公司处理意见上签名。但公司却每月只发1000元工资作为生活费。因为是打工,工资由公司发放,我也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我还是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直到今年7月左右,公司突然要我离职。当时我正怀孕7个月左右。在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公司就把我开除了。现在公司找我追回此笔跑单款,请问我是有义务个人全部偿还这种款给公司?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开除我,是否要给予补偿?如果公司要用法律途径来处理,我可能要面临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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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合同享有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不是辞职)或者告知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项、第四十七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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