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育资源能否“共享”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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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这两天湖南红网时评佳作评选中一篇文章的判断。在这里,“资源共享”不仅是解决优质教育资源不均问题的现实办法,而且是一个无可置疑的价值目标。
  我对这样的判断存有疑问。
  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我和许多教师一样,对蹭听同学取默许的态度。因为在我们内心深处,还都存着一点“有教无类”的教育理想―――这个“无类”,既包含着无论你是本校学生还是外校学生,也包含着无论你根本是不是学生。
  但是,这样的教育理想,并不是当代高等教育的运行原则,也不是当代社会运行的原则。人们通过高考不同的分数进入不同的学校,也因此享受不同的教育资源。这是我们通常所见的现实,也是大家都接受的公平。尽管高校资源的不均,在现行体制下还并非真正公平,但却难以通过敞开校门的办法来加以纠正。
  一位本校的同学,通过高考录取成绩和他所交纳的学费,便有权利享有一个学校的教育资源。而一个旁听外校同学,或者根本不是学生(这个界线无从划分,也没有意义),他的权利基础是什么呢?是因为他同样通过了高考,还是因为他仅仅是一名渴望知识的人呢?能够在这个基础上确立一个人对一所学校的权利吗?如果在一所高校就读的权利可以这样取得,那么,人们通过高考和学费所取得的权利又有什么价值呢?有人想从宪法中的“受教育权”来推导出这种“免费听大学”的权利。那么,我要问,我们生活中的一切具体的权利,都是这样通过“演绎法”推出来的,还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立法过程确认的呢?
  “共享”这个概念,总给人一种美好、温暖的感觉。它与我们内心的理想情愫相关。在现实社会中,“共享”的也往往能够达到资源的优化利用。但是,我们能够看到的“资源共享”,其实多是在排他性权利基础上的双方或多方交易,而不是“各取所需”的人类理想。我们只要想一想,我们社会的其他资源是不是“共享”的,我们就能明白高校的资源是否能够“共享”了。
  有人以中国的高校教育资源绝大部分是公共资源作为“共享”的理由。但“公共资源”的事实仍然不能得出全民共享的简单结论。实际上,何止大学,这样的公共资源还多得很,都不是无偿分享的。相反,竞争或支付所获得的权利,往往是人们享有具体的公共资源的限定性条件,高考和大学收费,就是这样的限定性条件。因为,大学也像其他公共资源一样,没有限定条件的无偿共享,就会产生经济学家哈丁所说的“公地的悲剧”―――对所有人开放的牧场必然会遭到过度放牧。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源共享”也不可能是免费午餐。
  我们的心中有许多“应当如此”的价值目标,往往成为我们判断事物的标准和提出权利诉求的理由。这可以理解。没有这样的价值目标,人类就无法进步,权利就不会生长。其实,最大的“应当”就是各取所需,按需分配―――人类在认识上早就达到了,但在资源上却无从安排。所有的“应当”都受到资源和人们现实的权利的限制。教育的理想也是如此。(马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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