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经不适用了吗?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那么是不是只有残疾赔偿金,不能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补贴了吗?还是说现在残疾赔偿金=以前残疾赔偿金+以前被扶养人生活补贴?

  仍然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现在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不再单独列为赔偿项目。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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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27
现在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仍然要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后,合并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最后统一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名义出现。

也就是你提问中最后的理解方式“现在残疾赔偿金=以前残疾赔偿金+以前被扶养人生活补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9-27
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仍是生活补助。只是在计算赔偿金数额时要一起计算。
第3个回答  2011-09-27
审判实践中,一般支持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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