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签订了离婚协议,然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领取了离婚证。但后来我们两都觉的离婚协议有不妥的地方,想加一条内容,是双方都愿意的,问民政局说不能加。但我们又需要加这一条,为了房产过户免除各种税费。请问怎么办。听说房产过户凭离婚协议(民政局公证过的)和离婚证可以免除各种税费,现在怎么办,如果凭离婚协议(没有民政局公证过的,但双方签字并盖手印)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