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一定要经民政局公证吗

我与前妻签订了离婚协议,然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领取了离婚证。
但后来我们两都觉的离婚协议有不妥的地方,想加一条内容,是双方都愿意的,问民政局说不能加。但我们又需要加这一条,为了房产过户免除各种税费。请问怎么办。

听说房产过户凭离婚协议(民政局公证过的)和离婚证可以免除各种税费,现在怎么办,如果凭离婚协议(没有民政局公证过的,但双方签字并盖手印)可以吗?

民政局是婚姻主管部门而不是公证机关。因此,说“民政局公证过的”不妥。离婚协议,只能说是经民政局认可的《离婚证》的附件。房产过户能否免除税费以及凭什么才能免除税费,你最好直接去税费征收机关咨询。其他任何人的解释都不一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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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11
不行,要去办理过户手续,应提供公证后的协议书。
第2个回答  2011-10-11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当时当场领取离婚证;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
第3个回答  2011-10-11
一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