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实务上,地税局会要求总包方、分包方同时申请营业税发票。这样,对地税局来说,他的总税款没有损失。
像你说的,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还能拿到地税局抵扣营业税,好像是天方夜谭;地税局能做这种赔本的买卖?
本案中,从乙方的角度出发,如果希望能够少交部分营业税,最好是把钢结构制作、安装分别与丙方签订采购、分包合同,并由丙方提供分包钢结构安装的营业税发票,这样这部分发票的营业税可以抵扣。(至于丙方能不能提供营业税发票,就看丙方的税务操作能力了)
如你所说的情况,我认为乙方最终难以抵扣营业税。所以,分公司也就不能用类似的税务筹划了。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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