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总包(乙方),和与某单位(丙)签订了分包合同,该单位是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公司(增值税纳税企业)

有一张材料发票是该单位开的。后来要去地税交税金,他说我单位的其中一笔税金是可以在那张增值税发票中抵扣,地税说确有此事,不过还需提供改单位当地国税证明。请问这个抵扣事项是怎么操作的,能抵扣多少。
因为我们公司也有钢结构制作与安装的分公司,是不是也能这样操作?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实务上,地税局会要求总包方、分包方同时申请营业税发票。这样,对地税局来说,他的总税款没有损失。
像你说的,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还能拿到地税局抵扣营业税,好像是天方夜谭;地税局能做这种赔本的买卖?
本案中,从乙方的角度出发,如果希望能够少交部分营业税,最好是把钢结构制作、安装分别与丙方签订采购、分包合同,并由丙方提供分包钢结构安装的营业税发票,这样这部分发票的营业税可以抵扣。(至于丙方能不能提供营业税发票,就看丙方的税务操作能力了)

如你所说的情况,我认为乙方最终难以抵扣营业税。所以,分公司也就不能用类似的税务筹划了。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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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19
1、抵扣就是说,你买回来的东西人家给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了17%税率的增值税款,这是进项税。
2、你卖出去的东西,开出去增值税发票,上面注明了你收回来的17%的税款,这个是你的销项税
3、你的进项税可以和销项税抵扣后报应交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你们单位可以开增值税票才可以抵扣。
第2个回答  2011-09-20
国税发票可以抵地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