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9-17
一、计算2005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一)分析:
1、利润总额的计算8000+240-5100-60-1000-200-1100=78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增值税不允许扣除
2)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3)用于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而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加计扣除。
a)增长率=(400-200)/200=50%,超过10%0;允许加计扣除50%。应加计扣除=400*50%=200万元。
(二)2005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780-30-200-70-40=440万元。
二、2005年境内、外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
2005年境内、外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440+(110-30)*8+50*8)]*33%=(440+1040)*33%=488.40.
三、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根据原《条例》和《细则》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额时,应当分国不分项进行计算。
1)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A国分支机构税额扣除限额=488.4*(640/1480)=211.20
2)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为211.20
四、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1)B国分支机构税额扣除限额=488.4*(400/1480)=132.00
50*8*30%=120<132.万元。
2)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五、计算2005年度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480*33%-211.2-120=157.2万元
我要申明:这是一个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计算题目,只有像我这样的资深人士才能回答的,很不适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根据您列举的内容,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比较,除"用于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而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税收政策有所变化以及适用税率由原来的33%减按25外,其他方面,现行税法规定与原条例基本一致。下次出题出最新的,否则,别人做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