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纠纷的机构性质不同
法院代表国家介入;当事人不可以选择法官;民间组织介入;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
二、审理及裁决公开与否不同
以公开审判为原则 ;审理及裁决原则上均不公开
三、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不同
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
四、程序规范化程度不同
对程序规范要求更为严格,并且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 ;有较严格的程序规范
五、一裁终局或是两审终审不同
两审终审 ,一裁终局
六、回避人员不同
适用于审判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员,如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只适用仲裁员
扩展资料:
1、管辖权取得不同。民事诉讼为法定管辖,及法律规定管辖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管辖。仲裁必须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审理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3、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文书与仲裁文书的区别:
(一)制作主体有所区别
除当事人作为文书制作主体之外,仲裁法律文书与民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主体有明显区别:仲裁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是仲裁机关,民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主体是人民法院,只有法定机关制作的法定文书形式才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义或法律效力。
(二)制作所适用的程序与依据不同
仲裁法律文书适用仲裁程序,依据的是仲裁程序规范;民事诉讼文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三)强制执行效力的表现形式不同
因为仲裁机关无强制执行能力,所以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具有强制执行能力,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与裁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仲裁与诉讼
一、性质不同
1、民事诉讼性质: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
2、仲裁性质: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特点不同
1、民事诉讼特点:
(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开展的诉讼活动,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诉讼法律关系;
(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结束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结束影响很大;
(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任务,由若干阶段组成,各阶段各有中心任务,同时各阶段相互衔接、相继展开。
2、仲裁特点:
(1)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是以双方的意愿为基础的,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提交谁来仲裁,仲裁庭是如何组成的,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和审理形式,都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
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很多复杂的法律、经贸及相关技术问题,因此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
(3)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的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和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灵活。
扩展资料: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时效。
在仲裁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中止仲裁时效,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权利人请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能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期限可以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仲裁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仲裁和诉讼的本质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式,但是却有着诸多区别,主要的区别有以下:1、仲裁与诉讼的本质不同。诉讼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法庭居中审判,带有强制色彩,而仲裁则是私权利处分的体现;2、案件受理范围不同。仲裁仅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要比诉讼范围狭窄;3、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而诉讼是两审制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4、公开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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