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级干部兼职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

此人是国家公务员,某开发区管委会副县级干部,同时因为工作需要,兼任某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这家企业属该开发区管委会所有,盈利全部归管委会,此人只拿公务员工资,并不在企业领取兼职报酬。请问,此人是否违反《公务员法》?
参考:1、《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项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赢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赢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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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

因为53条的规定,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赢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包括国有企业.只要是营利性组织都不应该在其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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