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结果
中止审查还可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就不能了最终截止审查。
中止审查后,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恢复审查。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尚未结案的,可在保荐机构完成其对发行人保荐工作的复核后,申请恢复审查。
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将直接终止审查。
二、法律依据
终止审查的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1、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2、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5、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中止审查的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1、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2、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3、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4、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5、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6、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恢复审查的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三、具体行为
终止审查的三种严重的情形:
1、遭到他人举报,举报涉及股权变更、关联交易、税收、行政处罚、专利等方面,发行人及中介结构未能解决或解释被举报的问题;
2、拟IPO企业业绩大面积下滑,本身已经不符合发行条件;
3、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被发现。
中止审查的情形:
1、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2、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3、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4、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1、具体含义不同
中止审查:中止审查可以理解为“暂时停止审查”,就像期中考试,来个阶段性打击,待以后条件允许了还有可能继续审查。
终止审查:终止审查可以理解为期终考试,就是我们常说的“撤材料”,意味着审查已经到此结束,以后也不会再进行审查了。
2、产生原因不同
中止审查:
①、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②、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③、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④、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终止审查:
①、遭到他人举报,举报涉及股权变更、关联交易、税收、行政处罚、专利等方面,发行人及中介结构未能解决或解释被举报的问题;
②、拟IPO企业业绩大面积下滑,本身已经不符合发行条件;
③、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被发现。
3、适用条件不同
中止审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②、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③、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④、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⑤、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⑥、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终止审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②、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③、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④、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⑤、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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