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哪里有地下室入住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防空工作,加强我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管理,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个部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肇庆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实施意见》(肇府〔2000〕1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人防“结建”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04〕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区城区规划区范围的坑口、桂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属我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其它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学校教学楼、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工程,其建设、管理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区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有关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电信、广播电视、消防、教育、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规划、建设等部门,结合城区人口密度,地面和地下规划以及使用功能的要求等,编制具体详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防空地下室建设要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战时由区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阻挠和干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和材料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概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七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审批。

(一)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防护等级、平时、战时功能后,发给《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附送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未领取《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其防空地下室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工程设计初步方案经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后方能进行施工。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未经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四)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下列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桩基础以承台为准)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扩建、改建9层(含)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如无建设用地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另行安排易地补建。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应建面积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条 经批准易地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下列规定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项目,按照首层面积计算,每平方米90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扩建、改建9层(含)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2%计算,每平方米900元(即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不含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如遇调整的,以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的为准。

第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审批后,可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的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十二条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人民防空经费的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设计科研、人民防空教育、干部培训和修订防空袭方案、人防规划等各项人防业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人防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防经费用于人防战备建设。

第十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人防、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消防、物价等职能部门要能力合作,严格把好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立项、设计、报建、施工、验收等“六关”。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不列入建设计划、不立项、不设计、不受理报建、不发证。

第十六条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进行质量检查,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接受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防空地下室的质量。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会同施工、设计、规划、建设、人防部门,严格按规定联合验收。同时,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技术档案,分别送区规划、建设和人防部门备案。

防空地下室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第十八条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的防空地下室由权属单位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九条 确因重点生产工程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事先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补建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同面积同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不修建或少于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http://www.zqdh.com.cn/zwgk/file/h1-04-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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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8-07
第一,看一下当地房管部门对地下室及人民防空洞的有关规定;
第二,看一下小区对地下室出租有什么规定,这个问一下物业就知道了;
如果以上规定都允许你租用,那你就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