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严重暴力案件都是什么?

同上

八种暴力犯罪具体是指《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八种罪行: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扩展资料

1、杀人罪

杀人案件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案件。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各国刑事法律都把杀人列为最严重、最危险的恶性案件。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互相交错,或伴随其他犯罪行为。如抢劫、盗窃时杀人,或杀人后放火灭迹等。

2、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3、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4、强奸罪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5、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6、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以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如以反革命目的实施本罪行为,则构成反革命破坏罪。客观上实施了以各种方法引发爆炸物的危害行为

7、绑架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8、投毒罪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

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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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9-20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何挺所说的“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致人死亡8类案件。它基本上包括了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各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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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何挺回答记者提问
http://webcast.china.com.cn/webcast/created/748/37_10574.htm

[何挺]: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向大家通报一下公安机关侦破命案的工作情况,今天我主要通报五方面的情况。

一、为什么提出命案必破的要求?

我们所说的“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致人死亡8类案件。它基本上包括了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各类刑事案件。2004年,全国共发生八类命案3.3万余起,其中杀人案件近2.5万起。2005年,共发生8类命案3.1万余起,其中杀人案件 2万余起。按每10万人命案发案数的国际惯例,2005年我国命案发案数为2.39起,远低于美国(5.61)、加拿大(4.00)、法国(3.64)、德国(3.08)等国家的发案水平。

由于命案是刑事犯罪活动中恶性程度最高,危害最为严重的案件,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一直都把侦破命案工作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全力开展破案工作。及时侦破命案、更多地侦破命案,一直是公安机关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2004年初,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侦破命案专项行动”, 2004年11月,公安部在江苏召开“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提出了“命案必破”的口号,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以侦破命案为龙头,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带动和促进公安机关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和打击犯罪水平。2007年底,要实现“全国命案发案数下降、命案逃犯数下降、命案破案率上升”的“两降一升”目标。

大家知道,刑事案件很难做到百分百破获。那么,为什么我们还要提出“命案必破”的要求呢?“命案必破”是基层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实践中首创的。我们说,“命案必破”,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工作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对公安机关是责任,对公安民警是决心,对犯罪分子是震慑,对人民群众是鼓舞。我们强调“命案必破”,就是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命案发生后,必须从执法为民的高度,怀着对受害者家属深厚的感情去破案,必须坚定信心,锲而不舍地去破案,抱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盯住不放,不破不休,向“命案必破”的目标努力。这才是“命案必破”的精神实质。两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了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坚持“命案必破”,在一个时期一个地方是能够实现“命案必破”的。2005年全国共有1680个县、市、区级立案单位实现了命案全破,也就是百分之百地侦破命案,共占全部县市区级立案单位的47%。

二、“命案必破”有力地推动了侦破命案和打击犯罪工作。

两年来,在“命案必破”的引领下,全国公安机关顽强拼搏,奋力攻坚,侦破命案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公安机关命案破案率大幅度提高。2005年,占命案总数近七成的杀人案件破案率达到87.2%,比开展“命案必破”之前2003年的杀人案破案率提高了9个百分点。全部8类命案破案率达89.6%,其中江苏、河南、湖北、山东、吉林等14个省份命案破案率超过90%。我国侦破命案的能力和水平,已接近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的破案水平,超过了英国(87%)、法国(81%)、加拿大(78%)、美国(63%)等国家的命案破案率。

各地公安机关在侦破命案工作中还攻克了一大批多年未破的命案积案。2004年共破历年命案积案5910起,比2003年多破3734起,上升1.72倍;2005年共破历年命案积案2384起,比2003年上升9.6个百分点。很多地方破获了陈年积案。

经过全国公安机关不懈努力,侦破命案出现了良好的态势,前几年屡屡发生的系列杀人恶性案件大大减少,绝大多数的系列案件在作案二三起后就被侦破,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分子继续杀人作恶、危害社会。通过开展侦破命案工作,近年来各地有影响的,人民群众关注的大要案件大部分都得到了及时侦破,公安机关攻坚克难的能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

在侦破命案工作有力的带动下,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反映刑事犯罪恶性程度的放火、爆炸、劫持、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抢劫等八类严重刑事案件发案得到有效遏制。2005年,全国共立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55.4万起,同比下降2.16%,而且还有力地配合和策应了公安机关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2005年,全国“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发案总量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下降趋势,共立案 370.3万起,同比下降2.3%。破案142.4万起,同比上升5.3%。侦破命案工作有力地带动了整个打击犯罪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全年全国治安大局的稳定。
第2个回答  2018-10-13
我觉得是刑法第81条中不适用假释罗列的八种:杀、奸、劫、绑、投、炸、放、暴,更符合暴力性。毒和伤是责任年龄的严格追究。
第3个回答  2015-03-17
八类暴力型案件(杀人、抢劫、伤害、强奸、放火、爆炸、劫持、绑架)
第4个回答  2007-09-20
现在是9类了,我觉得实际上还是8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前叫投毒)、绑架并杀害人质。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处在这个年龄的犯罪嫌疑人只对这9类犯罪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