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精神是对作为民法存在基础的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的体现,它贯穿在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民法的精神或理念。民法基本原则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在效力上具有贯彻始终性,在形式上具有非规范性,在功能上具有补救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具有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统帅和指导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制定,以避免民法内部矛盾,从而保持民法体系的和谐一致,借以实现民法整体功能。
第二,具有行为准则的功能。
第三,具有法律解释准则的功能。由于成文法自身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一般规则对具体案件之局限性,有限规则对无限客体之局限性,模糊规则对确定事项之局限性,稳定规则对发展事物之局限性,刻板规则对丰富内涵之局限性),克服成文法局限的经常性手段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扩展资料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精神脊梁"
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意味着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具体表现为:一是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自然人自出生开始直至死亡都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并且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二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应该经过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三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如若受到侵害,有权请求相对人采取补救措施,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和救济。
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而司法机关在裁判民事纠纷时,也应该本着公平的观念和要求。
基于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充分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具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时,若是过错责任,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若是无过错责任,应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适用明确规定的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无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时,则应依照公平原则作出裁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青年网-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精神脊梁"
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ancient chinese civil law) 是对作为民法存在基础的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的体现,它贯穿在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
意义:(1)是对作为民法存在基础的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的体现。
(2)它贯穿在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民法的精神或理念。民法基本原则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在效力上具有贯彻始终性,在形式上具有非规范性,在功能上具有补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