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有限性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公司只能以自已拥有的法人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即使公司资不抵债时,也不例外;
2、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其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实施,其民事责任亦可能由于管理人员过错行为所致,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公司无力清偿其债务时,不能随意追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为连带责任人或共同被告。
3、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之间虽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包括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或存在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其民事责任也只能由法人各自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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