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和与基本法律的区别?在线等!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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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特别行政区除了有关外交、国防和其它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不能自行制定外,其余所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都可以制定。《香港基本法》规定: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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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9-18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法规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