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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16

           自认犯了合同诈骗罪,却无罪释放,有这样的事吗?

       

摘要:诈骗行为与取财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不是犯罪行为,不成立犯罪。收款人明知是空头支票而接受的,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不是票据诈骗行为

    这是我办的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李先生 想认罪,我坚持作无罪辩护。案件结果是无罪释放。本文对此案作一定分析。

一、染上赌博

    李先生(人物均用化名)是浙江人,在武汉开了个家服装贸易公司,原来生意不错,有一定利润,自己也在汉口繁华路段全款购买了两套住宅。但不知从何时起,竟然玩起了赌球。越赌越大。俗话说,赌博赌博,越赌越薄。输了钱,就动用公司的现金去赌,公司现金短缺后,业务就开展不起来了。没办法,就用自己的两套住房做抵押,从银行贷款100万元。赌来赌去,这100万元也玩完了。这样,李先生没办法,只好再去找放贷人黄先生借钱。

    原来正经做生意时,碰到资金短缺,李先生就会找熟人黄先生借钱,以前生意周转需要,李先生借钱后都及时偿还了。现在李先生没钱了,就再次找到黄先生借钱。这一次借钱,差点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

二、借钱到手

    黄先生看到李先生要借钱30万,说你借钱也可以啊,但你得把你的两套房屋的房产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押在我这里。另外,你公司不是可以开支票吗,先开一张20万元的现金支票押在我这,支票上不写出票日期。于是,李先生照办。当然账上没钱,双方都知道账上无钱,有钱还来借钱么?。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黄先生放款30万元,要李先生打了32万元收条(预扣2万元利息)。这两套住房上都有抵押,这一点黄先生也清楚。

三、偷梁换柱

    李先生拿到钱,又慢慢地输出去了。这时,他想起了坏心思,想把房产证拿回来再找别人借点钱。如何拿呢?想来想去,就编造谎言,对黄先生说他要把房产证和其他证件借回来,要给一个亲戚落户口,办好后立即送回来。黄先生就把证件给了他。李先生拿到证件后,立即找人办了一套假证,又到另外一个放贷人那里用真房产证“抵押”借款10万元,然后把假证还给黄先生。继续“抵押”。

四、被迫跑路

    现在这几年,说起跑路,大家不会陌生了吧。李先生就跑路了。赌博输钱,也无心经营公司业务,彻底地失去了经济来源。借的钱连利息也还不上了,没办法,只好把公司一关,跑了。

五、千里外执行拘留

     李先生跑路后,换了电话号码,黄先生联系不上他,开始着急了。把房产证拿到房产局一问,才知道是假证。黄先生一怒之下,找公安的朋友报案,控告李先生合同诈骗和票据诈骗。公安局利用技术侦查锁定了李先生的位置,到他家乡浙江把他拘留。

六、自认其罪

    在被刑事拘留十多天后,李先生远在浙江的亲属通过熟人关系找到了我,委托我作为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就去看守所会见了李先生。李先生以前与我并不认识,但知道我是家属委托的律师后,非常激动。一个失去自由十多天的人,非常希望有人来看望他。

    我当时大致问了一下案情,也问了他本人对此事的态度。李先生自己认为有罪,因为他确实偷梁换柱把一个真房产证换成一个假的,再加上开具的20万元支票空头。李先生请求我做罪轻辩护,希望能判缓刑。

    我隐约感觉此事不一定构成犯罪,但因为没看到案卷材料,所以不便于直接表态,只说尽可能地做无罪辩护,不能做无罪辩护时再考虑罪轻辩护。李先生好象对无罪辩护信心不足,委婉地表示希望我做罪轻辩护。被批准逮捕后,他老家的人想办法把32万元代偿了。

七、与公安交涉

   侦查阶段,我看不到案卷。会见两次后与公安交涉,我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侦查人员说要我们先把钱还上。我提出我们可以请家属代偿这32万元,但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办案人员非常恼怒,因为撤销案件意味着是错案,国家机关的人是永远不会承认有错的。只要刑事立案了,公安机关是绝对不会主动撤销案件的,还钱这个情节,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而不是定罪情节。经过李先生再三请求,我请他家属想办法把这32万元先还公安机关。后来申请了取保候审。

八、独立辩护意见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可提出独立辩护意见,就是说,辩护意见并不需要征得被告人同意。看了案卷后,我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拟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李先生还是觉得不靠谱,还要希望我做罪轻辩护,就是承认有罪,希望判轻些。通常来说,当事人自己承认有罪,我作为辩护律师如果坚持无罪辩护,是有点冒险的。如果我顺着他的意思,做罪轻辩护,对我来说,当然风险小。一旦无罪辩护不成功,当事人可能还会怪罪律师。为了打消李先生顾虑,我对他说,你自己认罪也可以,我做无罪辩护,即使不成功,也不会影响量刑,因为你自己是认罪的。李先生将信将疑。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通知李先生去接受讯问,李先生要我一同去。路上我再次表明我要做无罪辩护,李先生战战兢兢,还是用那种怀疑的眼神注视我。我怕他说错话,就告诉他,如果检察官问你是否认罪,你就说起诉意见书所称事实基本属实,部分有出入,至于这些事实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自己不清楚。

    到了检察院,检察官先问是不是认罪。李先生就说基本事实是真实的,是不是构成犯罪自己不清楚。轮到我说话了,我就说了自己观点:不构成犯罪,然后慢慢地说了我的理由,并指出了侦查时漏掉的一些事实,申请检察院去收集、核实哪些证据(当时的刑诉法对律师收集刑事案件证据有限制),等等。

    这个检察官是个女的,态度还好,把我说的话都记录下来了。当时,检察官还询问了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原来他们事先就认为构成犯罪了,只是定诈骗还是合同诈骗还拿不准。

九、为什么说无罪?

     也许有人会问,他明明有骗的行为啊,把真房产证换成假的,开空头支票,怎么就无罪了呢?

    1、刑法上的有罪无罪,当然要看行为,行为包括行为方式,行为结果,以及因果关系。

    本案中,李先生把真证换成假证,导致了诈骗结果没有呢?显然没有,即这个骗的行为与所谓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他先是从黄先生那里借钱,当时用的是真证,借到钱几天后把真证换成假证。可以看出,拿钱在先,骗在后,取得钱与换假证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换证行为并没有影响黄先生的权利实现

    黄先生之所以押证,其目的肯定不是担保,而是防止李先生卖房。因为担保是要办抵押登记的,这一点他作为放贷人当然知道。如李先生不还钱,黄先生可以申请法院查封,申请查封不需要他持有真房产证。不管黄先生手上有没有真房产证,都不影响他实现权利。他即使拿的是真证,也只能这样实现权利。所以说这个骗的行为没有导致任何刑法意义上的后果。

   3、开空头支票是票据诈骗吗?

    双方都知道是空头支票,这一事实双方事前都清楚,不存在诈骗。诈骗一定是有一方不知情,而另一方利用了对方的不知情。本案中显然没有这种情节。

   李先生如果有钱,还会来借钱吗?当时开这个支票时,双方都知道账上没钱,是空头的。开个支票,是为了将来账上有钱时,通知黄先生去支取,所以,没有诈骗目的,当然也谈不上票据诈骗。

十、结局

    检察院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认为无罪。没有起诉,而是再次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没有直接作不起诉决定,因为要占用不起诉的考核指标),实质上是建议撤销案件。

    

十一、后记

 

    对这个结局,李先生当然高兴。如果按他原先的设想,承认有罪,争取缓刑,则检察院会公诉,一旦公诉后,宣告无罪的可能性很小,能期望的结局就是缓刑,而缓刑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还要交一大笔罚金(罚金不到位不可能缓刑),当时他的家属根本没办法帮他交罚金。也就是说,一旦判决有罪后,基本上不会缓刑而是实刑。

 

    李先生完全自由后一段时间内,经历了人生中的一段痛苦时光。因欠债多,房屋被迫出卖,生计都困难。后来,一个巧合,在外在碰到了一个熟人陈某某。这个陈某某以前得到过李先生帮助,这几年时来运转,发了财。陈某某听李先生讲完他的遭遇后,拿出一大笔钱让李先生去做生意(当然不是赠与,而是陈某某自己投资,让李先生作职业经理人)。现在,李先生又慢慢地从困境中走出来了。